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失智症有什麼關係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係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生效施行。本法是為了保障每個人對自己醫療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強調在您意識清楚時,與家人或朋友一起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共同探索討論自己的生命價值,並表達您所希望接受或拒絕的醫療照護選擇,以及與善終安排等意願,透過這樣討論的過程,讓您的醫療決定能夠獲得親友的尊重與支持、減低親友代為決策的心理壓力,讓醫病溝通過程更加和諧。

其中,「極重度失智」已符合本法第1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五種「特定臨床條件」之一,因此,我們會鼓勵病人及家屬若一旦確診失智症輕度(CDR=1)後,建議盡早與醫護團隊開啟後續照顧方式的討論、多多了解病人自身的心願與想法,參與本院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以完成一份屬於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加強保障失智症個案的善終及自主權益。

有關「失智症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相關疑問,請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症中心田組長,

電話:(02)2388-9595*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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