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 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 3 次訪視(含評估)為 1 給(支)付 單位。
3. 復能目標:
(1)協助善用潛能。
(2)維持 自我照顧能力不退化。
4.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 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