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包括: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性 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 者及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能力增 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 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 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目 及期待。
(2)50 歲以上經確診失智症者之生活自 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 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 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長 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 畫之項目及期待。
(3)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 略)。
(4)執行紀錄。 2.4 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計畫之 擬訂)為 1 給(支)付單位。
3.訓練目標:
(1)提升生活自理能力。
(2) 促進社會參與。
(3)減緩退化。
4.本組合服務由符合資格之教保員、社工人員或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 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