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因疾病需要須進行之監測 (1) 測量長照需要者之血壓、體溫、脈搏及呼吸。 (2) 記錄及異常時轉知家屬及個管員(或照顧管理專員)。
2. 本組合係為配合長照需要者生理狀況且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的服務,若屬於服務提供前後的觀察,則不適用。例如,為了解長照需要者是否合適當下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壓,本組合即不適用。